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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
市房政字[1988]第348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在执行中,一些区、 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下列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1.房屋产权的继承、赠与、析产纠纷;
2.离婚、赡养等纠纷涉及房屋产权分割与使用的;
3.申请调处的房屋纠纷当事人一方不在本市的;
4.因拆迁发生的房屋纠纷;
5.自管公房单位与毗邻各方发生的纠纷;自管公房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纠纷一般的由本单位行政解决,与非本单位职工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6.直管公房单位与住户间的房屋纠纷(住户欠租、转租、转借、空闲、改变用途、拆改或强占公房等),经主管房地产管理局做工作无效的。
二、法院与房地产管理局的协调问题。
1.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调处房屋纠纷中,对少数情况特殊的纠纷,可与当地法院协商后,通知申请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2.各区、县、人民法院与各区、县、 房地产管理局对《联合通知》在执行中产生分歧意见时,应归口及时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研究解决。
三、落实私房政策发生的纠纷, 仍应按一九八三年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落房办等四单位联合通知和业务分工的规定处理。
198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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