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15: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管理工作,根据《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住宅小区(大厦)管理平稳交接,避免物业管理项目因更换物业管理企业造成住宅小区(大厦)管理混乱,现将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住宅小区(大厦)管理平稳过渡的保证,各区房管局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各物业管理企业要给予积极配合。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对所管理项目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应向市、区房管局报告,对于没有续签的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未确定前不得擅自撤离管理人负,放弃对本项目的各项管理。
三、各区房管局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项目财务结算和管理资料移交工作,对于未结清财务账目或未移交管理资料的不得撤离管理人员。
四、严禁在合同期内随意解除合同、撤离管理人员。
五、对于未经市、区房管局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撤离管理人员造成住宅小区(大厦)管理混乱的将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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