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13:4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建设局(房产局),杨凌示范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落实朱镕基总理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精神,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我厅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组织形式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我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部署,通过陕西省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发布。鉴于我省政府上网工程的实际进程,西安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信息系统与省建设信息网连通。其他各市的房地产企业以及西安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由各市配合省厅统一建立。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
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
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由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按相关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填写,报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各房地产企业认真填报信用档案信息,并在审核后报建设厅上网发布。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经核实后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良好行为记录由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直接报送,但需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经核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由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提交系统管理部门,载入该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信息提供者须按照规定格式如实填写信用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通过书面、软盘或陕西省建设信息网提交系统管理部门。
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接受社会公众按照统一格式提交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网上投诉。系统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并根据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转给被投诉企业处理。系统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该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是否公示和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投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系统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应有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章。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四、进度安排
(一)2003年1月,建设厅联系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管理软件,并安装调试完毕,各市确定联络员。
(二)2003年2-3月,分类分批完成对各房地产企业联络员填报软件的培训。
(三)2003年5月底,建设厅初步建立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实现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在陕西建设信息网网上发布、查询和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结合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企业上网工程建设,积极推动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及时充实、更新有关信息,以不断完善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应在每季度后15日之内提交更新数据。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协(学)会应及时将企业(项目)情况变动、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及公众投诉等情况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
(三)按照依法、合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房地产信用档案内容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大类。公示信息可直接在陕西省建设信息网上提供查询,授权查询信息需按照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
(四)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示前,应提前10日告知被公示单位。企业对已公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后,可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在网上公布整改结果。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从网上撤销;不良行为记录应分类在房地产信用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
(五)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要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上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记录和改善房地产行业信用状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同时,大力推进企业上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其现代化管理水平,以提升全行业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请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于2003年1月10日前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各市也应要求各企业确定一名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
陕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