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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3-09-12 09:1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苏建筑[2006]6号

  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健全体系,分步实施,综合运用,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组织领导

  苏州市建设局成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局局长为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规划设计处、城建处、建筑业处、开发办、质安处、法规处、建管处、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造价处、监察支队、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下设诚信办公室(与整规办合署),负责督促落实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

  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本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各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制订信用管理标准、评价办法,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在行业内弘扬信用文化,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氛围。

  三、基本思路

  以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工程项目网上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工程建设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发布系统;逐步做到广泛征信、各方参与,实时记载、监管同步,标准统一、综合评价,依法披露、信息共享。年内,构建形成市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起全市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基本统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建立,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基本形成。

  五、主要措施

  (一)系统开发:

  由苏州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开发,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库维护管理。一要建立健全企业、执业人员数据库,市区实行IC卡管理。二要开发完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管理软件,集成加强建设工程监管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具有统计、分析、评估等功能。

  (二)信用记录:

  1.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奖惩、谁录入”的原则,及时记录信用信息。其中,县以上政府部门作出的各类表彰等良好信息,由企业自主输入、诚信办确认。依照法定程序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各行政执法和项目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政府部门征集上一年度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

  要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制定年度综合考评办法,对房地产开发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检测试验机构等企业作出诚信评价,并依法公示。

  年度综合考评原则上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诚信评价的A.B.C.D四个等级。

  (四)信用信息的发布:

  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查询。身份信息和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信息公示期为一年,自行为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起计算;年度综合考评(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为一年。信用信息将在系统数据库中长期保存,仅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五)信用信息的运用:

  凡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工资以及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在工程承发包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状况告知招标投标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外地企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资格的评定与年度复查、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1.实行守信激励制度。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在资质、资格年检(复查)时只作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并优先参加各类奖励评比。

  2.实行失信监控制度。凡是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人,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原则上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比,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不打招呼、暗访等形式,加大检查频次,加大监控力度;在资质年检(复查)、晋级和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从严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清出市场。

  3、实行失信谈话制度。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见其法人代表或个人,进行戒勉谈话。由失信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

  六、信用监督

  市诚信办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凡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恶意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鼓励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意见、建议,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作出答复。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检举、投诉、来信来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热情接待,认真给予答复。

  市建设信息中心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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