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09: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真正把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作为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惠民政策和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努力营造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重点抓、房管部门主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为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房管、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土地储备、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才办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郑州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决策和协调我市廉租住房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目标以及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住房补贴的发放与管理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制度等日常工作。
二、拓宽渠道,有效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为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有效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资金保障体系,为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打牢基础。
(一)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市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支付能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全额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具体为每年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
(四)从出售直管公房收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提取。每年从我市出售直管公房收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提取,用于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多渠道筹集。作为上述资金来源的补充,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筹集。社会捐赠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着眼发展,积极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具体举措,要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住房需求,积极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研究并制订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切实把廉租住房作为一项长期的惠民工程,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积极适应廉租住房工作动态发展变化需要,建立灵活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努力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与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
(三)深入探索扩大保障范围的方法路子,不断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努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
1.降低“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将现行“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调整为16平方米以下,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2.保障范围由现行“低保”家庭向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家庭延伸。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保障对象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延伸。我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中,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
四、完善制度,加速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在坚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实物配租保障比例,为广大低收入人群提供居住安全、设施齐全、环境较好、租金低廉、管理有序的可租赁住房房源。
(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开发、逐步推进的方法,有计划、按步骤推进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步伐,计划2006年先行开发建设6万平方米,到“十一五”结束,我市相继建成5至6个廉租住房项目,累计25万平方米。
(二)科学规划项目布局。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与我市城市建设和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同步统一规划;根据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位置;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
(三)灵活采用建设方式。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采取政府划拨土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二是采取项目“代建制”的方式进行。可选择几家有实力、信誉好且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然后由政府出资并委托其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三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时,划定一定比例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并限定户型标准。中标企业完成开发建设后,由政府出资购买。
(四)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廉租住房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给予优先供应。
(五)实施各项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对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免征契税,免交土地收益金。城镇廉租住房出租收入,免交土地收益金。
(六)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廉租住房项目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建成后不对外销售,在满足我市廉租住房工作需要后,其余部分作为周转住房,按照市场租金对外出租,主要用于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的临时性居住问题。以市场租金对外出租所得租金,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修缮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七)不断规范物业管理。房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小区的特点,在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同时,加强调查研究,逐步探索出符合廉租住房小区实际的物业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物价部门应依据廉租住房居住人群的收入水平,制订适宜的物业收费标准。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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