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09: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范建设监察执法行为,加大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执法工作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促进建设监察执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城乡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监察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建设监察执法,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风景名胜事业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和保障了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已成为一支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秩序,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但也应当看到,全省建设监察执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离依法行政的要求及党和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主要是:有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执法队伍不健全,人员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建设监察执法缺位较为严重;有的地方监察执法行为不规范,立案、调查、处理、销案缺乏程序制约;有的地方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有案不查,查而不处,久查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监察执法人员的素质距监察执法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少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等。
随着城乡统筹的不断深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城乡建设任务日益繁重,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建设管理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违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不断发生,如不有效打击和制止,将严重干扰城乡规划的正常实施,扰乱健康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也将受到严重挑战。因此,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监察执法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察执法职责,深入推进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建设监察执法体系,深入推进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建设监察执法体系,形成省为总队,市(州)为支队,县(区)为大队、乡(镇)为中队的四级建设监察执法体系,完善覆盖全省的建设监察执法网络。建设监察执法人员的配备要与住房城乡建设的客观发展形势相适应,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城乡规划区总人口的万分之一或城乡规划区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名配备。特别是一些尚未建立建设监察执法机构的地区,要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尽快成立相应的建设监察执法机构,配齐执法人员,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上保障建设监察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指导,完善乡镇监察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建制乡镇要配备专业建设监察执法人员,积极探索新时期乡镇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目前全省已有140余支建设监察执法机构被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执法机构总数的85%以上,但还有少数地区的执法机构性质不规范,人员身份不明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协调,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力争将符合条件的监察执法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要加强对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上岗证,才能开展建设监察执法工作。
各地要整合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执法力量,明确监察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将行政处罚权统一赋予监察执法机构行使,实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的综合执法,解决部门内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
建立有效的建设监察执法层级监督和指导机制,上级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级执法机构对于难度和阻力较大的案件,可主动寻求上级执法机构的支持和帮助。上级执法机构转办和交办的案件,下级执法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交办件的处理情况。建立全省建设监察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四川省建设监察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监察队伍绩效考核标准》的要求,开展好绩效考核工作。
(二)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按照《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的要求,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具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培养,市级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95%以上,县级达90%以上;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加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培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执法人员在职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00学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案例分析和研讨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评价体系,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设监察执法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面积人均应不低于10平方米,以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要完善执法装备。要配备建设监察执法必备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设备,以提高执法手段,执法车辆按人均不低于1座的标准配备。三是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省、市、县监察执法网络对接,逐步使案件投诉、人员管理、业务工作等通过内部网络进行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建设监察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规范标志标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监察队伍标志和装备规定》的要求,全省建设监察执法人员胸章、臂章和执法交通设备使用统一的标志标牌,并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建设监察执法的严肃性。
三、进一步强化科学监察执法理念,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的理念
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理念,建设监察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要严格执行职权法定原则,不得无法定权限或者超出法定权限作出行政处罚;二要严格遵守处罚法定原则,无违法事实或事实不清不得作出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不得作出行政处罚;三要严格规范和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对同类违法行为处罚畸轻畸重,做到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进一步强化“公正严明、和谐执法”的理念
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公正严明、和谐执法”理念,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始终坚持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使取证权、询问权和行政强制权,不得损害调查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特别是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粗暴执法、越权执法现象,努力在执法过程中体现和谐;始终坚持为民执法,切实加大对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十二五”重点民生项目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和谐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着力化解企业、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努力利用执法促进和谐。
(三)进一步强化“阳光操作、程序执法”的理念
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阳光操作、程序执法”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阳光下执法。一是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在办案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制作、保存执法文书,坚决避免随意增减执法程序的现象发生。二是进一步完善办案规定和案卷管理规定,切实强化办案流程管理,细化执法环节、步骤,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执法活动有序进行。三是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执法信息网络,通过在网上公示执法过程,引入对执法程序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机制,努力实现在阳光下执法。
(四)进一步强化“积极作为、效能执法”的理念
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积极作为、效能执法”理念。一要主动出击,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要通过设立建设监察联络员、建立执法信息网络、设置建设工程执法监督台帐和执法巡查等形式,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预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力度,对出现的违法行为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教育,最大限度的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积极营造合法高效、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二是要遵守时限,及时查处,坚决避免久查不决现象。要进一步加强办案管理,合理确定执法人员职责分工,理顺办案协作关系,切实做好办案计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案件调查有序进行;要进一步落实办案时效规定,在受理、立案、处罚和申请强制执行等环节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久查不决从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现象发生。
四、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好建设监察执法职能,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一)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畅通诉求渠道
要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留有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举报,回复率达100%.加强行业内部协作,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全省建设监察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查找漏洞,改进工作,为制定政策服务。
(二)创新执法机制,促进建设监察执法工作科学、规范
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执法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级执法机构要积极与业务部门协同联动,完善行政处罚与纪检监察、行政审批、评优评奖、信用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动态监管有效衔接的内部联动机制。同时,要加强与法制、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土、环保、工商、技监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形成执法合力,借助有效力量弥补建设执法手段的不足。二是不断完善集体研判机制。重大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认定,通过案件合议、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建设监察联络员、执法专家库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联络员和专家在执法中的作用。四是坚持预警预报机制。要通过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和规律,对问题多发地区、领域和环节的责任人,采取约谈、告诫、现场督导等方式预警预报。
(三)围绕中心任务和民生工作,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
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关注民生为重点,以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加大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等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监察执法。在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四川省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查处,力求将每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铁案”。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关系民生的案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依法实施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有效的震慑违法行为人,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捍卫法律法规的尊严。建立建设监察执法情况新闻通报制度,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对于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五、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切实改进监察执法队伍工作作风
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在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到位、责任落实等方面下功夫,深入推进建设监察执法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一是要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找准监察执法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从机制上、制度上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二要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规划》的要求,将廉政建设纳入全局总体工作部署,做到与监察执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强化责任的落实。三是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学习廉政制度规定、以案说法、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等多种方式,教育执法机构领导班子和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八严禁”,管好自己的行为,用好手中的权力,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四要加强行风建设。优化执法服务环境,做到执法严谨、程序规范、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树立“为民执法”的良好形象,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建设监察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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