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 14: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二、《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三、《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四、《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五、《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六、《济南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七、《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八、《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九、《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十、《济南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十一、《济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规定》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植物园管理的通告》
十三、《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