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 19:1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2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9月1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5年1月1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淄博市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5年3月17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五、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9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七、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2年6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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