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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

2013-10-17 16:08    【  【打印】【我要纠错】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1月2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市政府对我市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文号:市政府令第67号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3日修改内容:删除附件《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中的“房屋拆迁许可”。

  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文号: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修改内容:删除附件《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中的“房屋拆迁许可”。

  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文号: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修改内容:删除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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