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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2013-10-17 16:03    【  【打印】【我要纠错】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中的“对暂存检查的运输工具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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