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7 16: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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