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7 15: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012年5月10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法规作如下修改:
1、《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矿。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予以处理。”
2、《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删去第四十条中的“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的规定。
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的规定。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的规定。
4、《济南市烟草专卖条例》将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5、《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删去第三十条中“逾期未补交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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