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6 15: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三乱”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乱”问题。
单位和个人举报下列“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确定其身份后,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
(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并实施收费、罚款和摊派的;
(二)无任何收费、罚款依据,对单位和个人实施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统一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查实。
“三乱”问题性质的认定,由财政、物价部门负责。
第四条 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实行限期办结制。接到举报案件后,受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一般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办结,特殊案件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三乱”问题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罚没款总额10%以内,一般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贡献的举报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拨专款用于奖励举报“三乱”问题者。
依本办法实施的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在案件查办终结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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