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5 19: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199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199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2002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三、《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五、《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199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六、《哈尔滨市旧货流通管理办法》(2000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七、《哈尔滨市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200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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