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4 12: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0年8月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下列5部地方性法规:
一、哈尔滨市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二、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三、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
四、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
五、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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