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6 11: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合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含道路、桥梁、铁路、人防、地下管道、地上杆线、河道等工程)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建筑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选用地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查勘,提出二个或二个以上选址比较方案;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审议选址方案,大型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发给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地形图和规划用地布置图,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环保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有关人员,现场查勘规划用地。市测绘部门实地测定用地位置和面积。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规划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布置图、市测绘部门测制的地形图(2份)、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
(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
(三)规划管理部门经现场查勘及图纸审查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 需由市测绘部门放线、验线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测绘部门发出放线、验线通知书。
第八条 凡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环保、园林、防洪、人防、抗震、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教育、通讯、民航、蔬菜、征地、拆迁、商业网点、城建档案、质量监督、招标等有关问题时,由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负责处理,向建设单位发出接水、接电、破路等有关联系单。建设单位须持联系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否则,上述有关单位不予办理。
第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必须按下列期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对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三周内提出选址建议方案;
(二)对于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在两周内审核完毕;
(三)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两周内办理完毕(如图纸、文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从补齐之日算起);
(四)规划管理部门超过上述期限不发出意见书、许可证或通知书的,报审单位即可视为批准,按所报内容实施,并有权要求规划管理部门补发意见书或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动工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联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执行,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规划管理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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