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6 10: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4年10月27日由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