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6:4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资质备案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填写“设立登记申请书”。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到市建委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建委在企业设立申请书“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向市建委申报资格审查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2、发起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
4、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三、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内到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申报资质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4、企业章程及办公地点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四、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注册资金、营业范围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市建委相应变更资质证书。
五、市建委每年在工商年检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年检工作。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吊销《资质证书》,并将企业名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减项取消其房地产开发内容。对房地产专营公司由企业处理完债权债务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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