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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09-25 08:46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国务院授权,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监会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电监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四、电监会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开拓进取,严谨务实,依法公正,清正廉洁。

  第二章 电监会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职责

  五、电监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是电监会的法定代表人,领导电监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电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

  七、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主席负责。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电监会进行社会公务和外事活动。

  八、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工作,受主席、副主席委托,处理电监会监管业务和财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九、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分管本部门的主席、副主席负责。

  十、主席、副主席的具体工作分工,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由主席决定。

  第三章 依法监管

  十一、电监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十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研究电力发展与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构建和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十三、坚持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十四、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和工作要点。

  十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十六、加强电力监管信息网站建设,发布监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人民来信来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七、电监会实行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制度。

  十八、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办公厅主任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由主席确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电监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电监会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章

  (四)研究讨论重大纠纷的仲裁决定;

  (五)审议电力监管工作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文件;

  (六)讨论决定各派出机构和所在在单位请示电监会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电监会其他事项。

  主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临时召开。

  十九、专题会议由主席、副主席(或委托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协调和处理电力监管工作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主席办公会议成员,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研究部署电力监管工作。

  二十一、主席办公会议、全国电力监管工作会议的议题由主席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二、电监会视工作需要,可召开专业会议。专业会议以电监会名义或电监会有关部门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主办,参加人员为全部或部分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负责人。

  二十三、建立会议制度,严格会议审批。电监会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二十四、电监会办理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电监会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五、电监会收文及办理原则: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报送主席阅批;

  (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集团及电监会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的重要文件,按分工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

  (三)国务院其他部门和电力企业集团及电监会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的一般业务文件,按分工送有关部门阅办;

  (四)需要报送领导阅批的或需要办理的文件须由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

  二十六、电监会签报及办理原则:

  电监会本部各部门向主席、副主席请示、报告事项用签报。

  办公厅为签报的管理部门。除人事任免、案件查处等内容的签报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签报经会领导阅批后,由办公厅登记并复印,原件留存,复印件返回报送部门或送交承办部门。

  二十七、电监会发文及办理原则:

  (一)呈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和发送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签发。其中,副主席以上领导出国请示由分管外事的副主席签发;

  (二)电监会一般发文按分工由主席或副主席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分管的工作,则应经有关领导核签;

  (三)发文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应事先会签。

  二十八、各级领导在审批公文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签批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六章 作风纪律

  二十九、电监会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同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三十、电监会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要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

  三十一、除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电监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电监会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剪彩、颁奖、揭牌、首映首发式等事务性活动。

  电监会领导同志一般不接受各派出机构、所属各单位、各电力企业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的邀请,如确有需要,应事先报电监会办公厅,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批。

  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电监会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出席重要活动或要求会见电监会领导同志,由办公厅提出初步意见请示会领导后统一安排。

  三十二、电监会对外发布信息和进行宣传报道统一由办公厅负责。电监会其他职能部门对外发布信息和进行宣传报道,以及以公务身份接受记者采访,需经办公厅协调。

  除外事活动外,以电监会名义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印制各种书籍、资料,举办各种展览展示活动等,均由办公厅统一负责;向电监会领导约稿公开发表,请电监会领导题词题字等,均需办公厅统一协调;以电监会名义公开发表或收录入书的文章,均应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有关领导审定。电监会工作人员发表个人署名文章,涉及电监会有关工作内容,应经部门领导同志审核。

  三十三、主席出差、休假按国务院规定办理,并委托一位副主席主持全面工作。副主席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主席,并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办公厅。

  总监、首席会计师和首席工程师出差、休假,应事先请示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各部门正职领导出差、休假应事先请示分管的主席或副主席同意,明确一位副职主持本部门工作,并报办公厅;部门副职出差、休假要经正职同意。各部门的领导不得同时出差、休假,必须有一位领导在本部门主持工作。

  三十四、电监会领导的外事活动,由会领导决定,或由外事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外事工作的会领导审核后,报送参与外事活动的会领导审定。

  三十五、主席、副主席出国访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总监、首席会计师、首席工程师和各部门正职出国,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外事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由分管该部门和外事工作的副主席审核,主席签批。各部门副职出国,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外事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由分管该部门和外事工作的副主席批准,重要的出访应报经主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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