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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

2013-09-25 08:46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电网公司,国电东北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02」5号)精神,为推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指导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必须统一认识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实施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区域电力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东北电网是我国最早形成的跨省统一电网,长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现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跨省主网架;东北三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比较接近,有利于新电价机制的形成;1999年开始的东北三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为建设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目前,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环境相对宽松,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的时机基本成熟。

  二、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02」5号)为指导,按照我国建立电力市场的总体要求,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的特殊规律,建立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现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使电力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在东北地区建立起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安全可靠、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原则

  1.坚持区域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范围地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

  2.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原则。做到调度、交易、结算信息定期公开发布,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依法监管。

  4.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5.坚持积极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三)目标

  初期目标:组建东北区域电网公司,网、省电网公司之间构建母子公司关系;开放部分发电市场;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允许发电权转让;有步骤地开展发电公司与大用户双边交易试点;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和市场运营规则,初步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省为结算中心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中期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配套电价政策的出台,进行输配分开的改革;逐步加大电力市场竞争力度,开展发电公司与独立配电公司和大用户的双边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完善区域电力监管体系,形成以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输配电网开放的、统一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远期目标:在售电端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参与的全面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公平竞争的、全面开放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框架

  根据东北电力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在东北电网覆盖区域(含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建立一个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设电力结算中心,区域电力市场实行统一市场规则、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电力调度。

  (一)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

  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化改组。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可以成为区域电力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准入程序,有资格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近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主要有:东北电网公司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电网公司,独立发电公司,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他电力公司等。

  区域电力市场对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初期参与竞价机组原则上为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非竞价机组应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调度交易和结算机构

  在东北电网公司设立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三省电网公司保留省级调度机构,设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电力调度实行全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交易、调度和结算,披露电力市场信息,规范服务行为,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省电力结算中心接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由本省电网公司负责管理,为省内电力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模式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主体统一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分为远期合同交易和现货交易,以远期合同交易为主。初期可以采取由区域电网公司统一购买方式,但应逐步过渡到多边交易方式。非竞价机组在未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争前,在电力监管机构和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指导下,与省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区域电网公司所保留的电厂,应首先用于调峰、调频及备用等辅助服务,不参加竞价上网,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结算。

  (四)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价与竞争模式

  发电侧上网电价。初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采取单一过渡电价、有限电量竞争模式;中期,国家出台两部制电价政策后,采取两部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远期,实行单一制电价、全电量竞争模式。为避免现货市场价格非正常涨跌,对发电侧上网报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输配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合理赢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政府确定。

  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许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基础上,由市场决定。初期由政府确定。

  在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形成联动机制之前,上网机组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由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用以规避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等带来的风险。该资金的使用应规范、透明,并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

  (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竞争性电量

  竞争性电量分为合同电量和日前电量、实时电量。

  初期,竞争性电量占区域电力市场实际交易电量的20%左右,由日前和实时竞价方式确定,在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之前,可先以月竞价方式确定。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核定,执行政府批准的上网电价,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在输电能力等许可的条件下,允许进行发电权转让。

  中期,随着电力市场的成熟和技术支持系统的完善,开展全电量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合同市场。竞争性电量由远期合同市场(包括发电公司与大用户、独立配电公司的双边交易)和现货市场竞争确定。

  远期,随着电力市场的完善,实现全电量竞争,建立电力期货、期权等电力金融市场。

  (六)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辅助服务

  进入区域电力市场的机组有义务承担电力系统的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初期,对备用、调频、无功等辅助服务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中期,初步建立竞争性的备用和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远期,完善备用和调频等竞争性辅助服务市场。

  (七)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设立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和运营规则

  为加快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在总结东北三省“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经验基础上,尽快制订《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理顺电价机制

  按照国家出台的《电价改革方案》,促进分环节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合理机制的形成,同时尽快出台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为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授权非市场调控手段

  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经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非正常情况下,可以中止市场。

  (四)加强区域电力市场基础建设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需要,应加快区域电网网架建设,重点加强省间和区域电网联络线及重点变电枢纽的建设,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电力输送能力。开展电网和电源综合规划工作,优化电力调度,保障东北区域电网安全、稳定和协调发展。

  五、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成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领导,决定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宋密同志任组长,国家电网公司、国电东北公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中电联、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人组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施步骤

  2003年6月底前,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国电东北公司按照《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提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完成国电东北公司改组工作。7月底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组建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筹备组。

  8月底前,完成制定《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以及《东北区域电力改革研究预案》等工作。完成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省级电力结算中心的组建工作。

  10月底前,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步具备试运行条件,进行模拟运行。2004年1月正式运行。

  (三)总结经验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方面,要认真总结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经验及教训,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反映。

延伸阅读:电力市场 部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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