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5 1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五”期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部研究并制定了“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自2006年开始执行,现已执行两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调查频次,以及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调整了调查范围,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并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同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含企业自备电厂)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增加了火电分机组的装机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标;增加了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调查。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
为满足国家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增加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地市季报直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三、理顺了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
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的有关规定,“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统一布置,并由各级环保局(厅)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一五”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由各级环境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
四、调整了专业报表的报告期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从2007年开始执行,2008年继续执行。与“十五”报表制度比较,除报表和指标有调整以外,新制度将报表的报告期调整为完整年度,即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各地要加强对2008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修改调整后的“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积极把握当地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好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各地应尽早布置本地区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时汇总并上报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数据。
附件: 1.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2.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3.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4.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5.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略)
6.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2006年,全国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2008年10月,综合报表文号改变为国统制〔2008〕89号。2007年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文号为国统制〔2007〕44号。
一、筛选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 现行报表制度规定,在原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基础上,以各地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业企业为总体样本,对其中重点调查单位进行筛选,补充到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中,避免原调查对象可能存在范围不全问题。具体筛选方法为: (一)以现有排污申报登记库中所有工业企业为总体,按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只要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1、排放废水中有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局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四)由于种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将其纳入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并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污量。 (五)省、地、县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以及数据分类汇总的需要,一切重点调查单位,无论是中央级还是省属企业,都必须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环境统计调查。 (六)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为与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二、估算工业污染源非重点调查单位数据 (一)根据 85%重点调查单位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排放系数法。结合非重点调查单位的产品、产量等数据,运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数据。同时,使用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占总排污量的比例进行审核,并酌情修正数据。②比率估算法。当无法使用产品、产量等数据进行估算时,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③总量估算法,参照辖区内当年人口数量、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等数据的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统计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二)估算环年综 1-2 表(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查单位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单位相对应的各项数值。
三、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常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等三种。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 (一)为保证实测法的计算准确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其自动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浓度数据须通过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效性审核的),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且长期稳定运行的单位,应优先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 2、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在采用实测法计算排污量时,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并具有代表性、满足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要求,需多次测定样品取值,并经同级污控、监察、监测等部门共同认定。在计算时,流量取算术平均值,浓度取加权平均值。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参见附件四。 3、采用实测法计算的排污数据,须与用排放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对照验证。如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进行核实、调整。尤其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与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相互验证。 (二)为保证排放系数法的计算准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排放系数法是一种在没有实测数据时使用的简易计算方法,因系数的来源和适用的条件不同,必须把握好适用的边界条件,不能随意使用。 2、使用排放系数时,必须根据企业实际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及污染治理的情况,参照国家提供的有关系数,选择合适的系数值,保证计算结果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3、采用排放系数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应与使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对照验证。如与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进行核实、调整。 (三)使用物料衡算法计算排污量时,必须详细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管理水平等情况。
四、界定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一)在企业填报的基表中,工业废水中仅统计了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几种污染物以及铅、汞等重金属的排放量,废水中其他各种污染物排放量未纳入环境统计报表,但并不表示水中其他污染物不需要监测和控制。对于企业废水排放达标量的计算,要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必测项目,如果经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出现任何一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属于统计指标,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有多个排放口的企业,在一次监测中,只要有一个排放口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 (二)由于目前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只能测定有限的几种污染物,可能无法提供企业所有必测项目的排放浓度数据,故排放废水是否达标需要依靠常规监测数据。如某次监测表明排放废水超标,则上溯到上次有效监测数据的整个时间段排放的废水量均计为不达标。 (三)对于在统计时段内不能提供有效监测数据的企业,其全部废水均计为不达标。 (四)企业单位的废水通过城镇下水道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评价其是否达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水量;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同理,计算该企业产生废水中污染物的去除量和排放量,应以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排放口的实际平均浓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五、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及其处理 (一)《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环年综 6 表)必须以区(县)为基本统计单位进行调查。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和处理率 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由污水处理厂承担,此外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担负着部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目前市政部门统计的污水处理量,未分出其中的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量各是多少,不能计算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相对准确地反映我国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状况,“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方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在前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的南方城市反映新算法与老算法存在一定差异。经过分析,两种算法之间确实存在数据上的不同,主要是人均日产生系数带来的不准确性所致。但这并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去除量,只是对工业和生活去除量的比率产生一定影响。待新的生活污染产生系数研究确定并经环境保护部认可后可以逐步解决,2008 年的生活系数采用和计算方法保持不变。计算过程如下图: (图略) 已知数: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厂)、进出口浓度(C厂进、C厂出);工业废水水量(Q工)、工业废水进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C工进、C工出)。其中,C工进是企业基1表中新增浓度字段,表征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相应污染物接管浓度。 求解:生活污水水量和污染物去除量。 生活污水处理量(Q生)=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厂)-工业废水水量(Q工) 生活污染物去除量(Q生C生进- Q生C生出)=污水处理厂总去除量(Q厂C厂进- Q厂C厂出)-工业去除量(Q工C工进- Q工C工出) 式中,C生出=C工出=C厂出
六、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统计范围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正确反映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需正确界定各部分的统计范围,将真正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统计进来。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将其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燃气工程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排水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建设五个部分。
七、火电行业的统计 “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将火电行业单列出来,分别设置了“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基1-2表)、“各地区火电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综 1-3 表),火电行业报表简化了废水和固废调查统计指标,加强了废气排放情况的调查统计,尤其细化了电厂分机组的调查指标,目的是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查力度。 经过两年的试行,现对环年基 1-2 表的填报范围明确为:仅限4411 行业企业填报,即所有在役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重点调查企业的自备电厂。 独立火电企业只需填报环年基 1-2 表;自备电厂所在的重点调查企业填报环年基1-1表时仍应包含自备电厂的统计数据。 汇总方式:汇总时自备电厂数据只汇入环年综 1-3 表,不汇入环年综1表。
八、环境统计季报 按照环办函〔2006〕543号文件关于实施《环境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第三季度开始,对环境质量、信访、建设项目管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排污收费的管理情况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季报制度。 对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季报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程序以及负责单位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本制度在环办函〔2006〕543号文基础上作了变动,对于季报中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工作重新明确如下: (一)季报综合报表包括环季综 1 表,环季综 1-1 表和环季综1-2表。季报基层报表包括环季基1表和环年(季)基2表。 (二)环季综 1-1 由环季基 1 表的数据汇总而来。环季综 1-2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填报。环季综 1 表由环季综 1-1 和环季综 1-2 汇总而来,并设置了本季实际数据和累计数据项。 (三)环季基 1 表统计填报范围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各省补充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各省统计“国控重点源”排放量达不到本地工业排放量50%的地区,应筛选省控重点源加以补充)。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指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污量65%以上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商各省级环保局确定并下发。 (四)季报的核心是每季度对国控重点源逐个进行废水、废气的监测,并对其当季的生产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对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以准确掌握国控重点源污染物排放的整体情况。 (五)季报基 1 表的调查方法为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将国控(或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分解到市环保局,由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按季度(或按月)进行监督性监测。由市环保局监察、污控、统计和监测部门共同组成污染源数据核定小组,根据监察等部门调查和掌握的企业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参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监测情况和企业自测数据,对监测站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企业当季(或月)的排污总量进行核定。环保局核定后的企业排污总量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的基础数据。国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报基 1 表以此为基础填报。 被调查企业配合环保局进行季报统计,并提交排污口自测报告(数据)、生产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等台帐资料作为参考。
九、环境统计季报直报 环办[2008]40 号文“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相关数据季报直报工作的通知”于2008年6月20号下发,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起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相关数据季报直报工作,请各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市级(地、州、盟)环保局,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最新版),于每季度结束后 5 日内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相关数据。请各地依据环办[2008]40号文的要求,布置好本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季报直报工作,并准时上报季报直报数据。 以上各方面规定,都已反映在统计报表制度中。各地区在贯彻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正确理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保证2008年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二:
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一、对环境统计基表的技术要求 1、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行业类别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其中:行政区代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公布的6位数代码填写,不得出现以虚拟和非规范的行政区进行调查企业的汇总。 “行业类别”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L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 其他。 受纳水体名称指调查单位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海、××沟、××河、××港、××江、××塘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编制的,详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海域 代码: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2、企业台帐需准确完整,企业台帐主要指企业各类属性标识情况,如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 3、企业报表规范填报,数据与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统一要求。如:数字小于规定单位,以“…”表示;数字是零时应写“0”,表格中的指标若无法取得数据,划“-”。 4、注重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指标偏大偏小现象是否合理。 以上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年基表和环季基表。
二、对环境统计综合年报的技术要求 1、各地区环境统计部门需将本区最新的行政地区代码表随同数据库一起上报国家。行政地区代码表中当年更新的代码以单独的word文件列出并上报国家,以便完成系统内代码的及时更新。若当年没有更新的代码,需在“年报编制说明”中注明。 2、各地区上报的基表、综表数据库必须完整,特别是区县数据要齐全,因为流域、海域、两控区、三峡库区、南水北调等专项汇总数据从2006年起将由规划范围内的区县数据汇总产生,缺失的区县必须在“年报编制说明”中注明(建议区县完整性检查方法:将本区最新的行政区代码库与数据库中的区县进行对比),数据的完整性将严格按此要求考核。
三、环境统计季报数据报送要求 1、污染源季报 污染源季报报送范围为环季综1表,环季综1-1表、环季综1-2表和环季基1表,打印表只需打印环季综1表,环季综1-1表和环季综1-2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具体报送方式见表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报直报报送范围为环季基1表、环季综1-3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具体报送方式见表1. 2、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季报表 环境质量报表不需要各省级环保部门上报,只需自己填报并掌握数据情况即可,环境管理季报表由各业务部门分别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四、对专业统计年报数据报送要求 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专业报表制度,其文号为国统制〔2007〕44号。 1、必须使用专业年报软件上报数据。 2、各地区及各业务部门在下发专业统计软件前,应按本年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更新代码库。上报时将本地区的新、旧行政区划代码表一并打印上报。 3、上报数据库中必须包括地市级、省级的数据,上报的年报打印表和逻辑校验表等文字材料只报省级。
五、对数据质量的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见附件三)严格审核数据。
六、数据上报要求及环境保护部各业务司联络方式 对上报、传输数据的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2008年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要求
上 报 内容 上报时间 上报方式 备 注 一、综合年报 1、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行政区划代码库 次年3月20日前 E-MAIL: cnemcln@vip.163.com 所有的综合数据库必须汇总到区县级 2、逻辑校验结果表(电子版) 同上 同上 3、分析表 同上 邮寄或送达 4、打印年报表、年报编制说明 同上 邮寄或送达 打印报表只需综表原表 5、统计分析 年报汇审会提交 6、工作总结 同上 二、污染源统计季报 1、污染源季报:基表数据库(环季基1表)和汇总数据库(环季综1表,环季综1-1 表,环季综1-2表)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E-MAIL: cnemcln@vip.163.com 省级环保局报送 上 报 内容 上报时间 上报方式 备 注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报直报:基表数据库(环季基1表)和汇总数据库(环季综1-3表) 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 stats@cnemc.cn 市级环保局报送 3、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等文本材料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邮寄 打印环季综1表,环季综1-1 表和环季综1-2表 三、专业年报 1、除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外的所有专业报表汇总数据库 次年的1月20 日前或按专业司要求时间 E-MAIL: cnemcln@vip.163.com 数据库中数据必须到地市级 2、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 次年的3月底前 同上 同上 3、打印年报表 同该专业报表上报时间 邮寄或送达 4、逻辑校验结果表(电子版) 同上 同上 5、行政区划代码库(新、旧两套,只报改动及增加部分) 同上 同上或与纸表一同邮寄 环境保护部各业务司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另行发文。
附件三:
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一、各类属性代码准确性审核 核查企业法人代码、行业代码、排水去向代码、行政区代码、受纳水体代码等是否填写完整无误。
二、企业环境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性的审核 1、核查企业提供的台帐准确完整。主要从企业各类属性标识情况,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2、核查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数据与单位是否对应,指标单位是否符合统一要求。如:表格中的指标项有无空缺:表格中的指标若无法取得数据,划“-”;是零时应写“0”,这里的“0”是数字为零,不表明无法取得数字。 3、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类型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判别企业污染物产生浓度、排放浓度以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合理。如:某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废水排放量、达标量与往年相同,但COD 排放量差异很大;或者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故停运,但废水达标量和COD排放量与设施正常运转时一样,均可视为不合理。 4、填报指标偏大或偏小的,应重点审核。如环保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费用偏大或偏小;消耗吨煤的SO2、烟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水泥行业吨产品工业粉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等等。 5、存在下列不符合常规逻辑关系的需要重点审核(注:出现下列情况,不一定是有错误,只是提醒): 有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而无污染物去除量或无废水处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情况; 无污水处理厂,但在基1 表中有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情况(排入外区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有“废水排放量”却无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存在有燃料煤消耗,但无燃烧废气、SO2、烟尘、炉渣产生量的现象; 存在无燃料煤、燃料油和燃气,但有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的情况; 存在有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费用,却无污染物去除量现象;无处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现象; 存在有脱硫设施,无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小于40%的现象,存在无脱硫设施,有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大于40%的现象; 存在有烟尘去除量无粉煤灰产生量的现象; 存在废水(气)治理设施数、废水(气)治理设施运行费、废水(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3 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及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存在有“原料煤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存在有工业锅炉或工业炉窑却没有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6、企业工业废水,工业COD和氨氮,工业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工业固废排放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过大过小现象,并进行纵向比较,变化幅度过大的应重点审核,如工业废水排放量(火电例外)原则上应是新鲜用水量的60~90%。
三、各级环境统计汇总数据准确性的审核 1、上报数据是否有责任性或技术性错误。如:单位混淆,小数点错误; 2、上报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有误。如:环年综1表“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量” 应与环年综4表中“处理工业废水量”相符,综6表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应与综4表中(污水年处理量-处理工业废水量)相符; 3、通过平均浓度计算审核数据。如:计算出各地区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根据该地区的工业结构,再对照排放标准,判定其主要数据是否合理;不同地区之间同一类行业的平均排放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4、采用监测(含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核查统计数据。用污染源监测提供的废气、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等监测数据核查统计数据; 5、用产品产量排放系数审核统计数据。如:根据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经验排放系数进行计算、审核污染物的排放量。这种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取得不同生产工艺,不同生产规模下的准确的单位产品经验排放系数; 6、环境统计数据与地区经济发展趋势是否协调,与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产品产量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对应关系。如:对火电、水泥、钢铁等行业,检查环境统计数据中行业的产品产量与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产品产量是否大致相等、根据吨产品产量审核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排放量; 7、核查填报数据与物料衡算数据之间的差别是否较大。如:根据燃煤灰份、硫份以及燃料煤消耗量判定烟尘和二氧化硫产生量以及炉渣和粉煤灰产生量是否合理。
附件四: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统计企业在一定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较多,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的计算方法,可根据被监测企业的生产工况、生产天数、排放浓度和排放流量等相关数据进行。下面介绍废水和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供参考使用。
一、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先计算监测时段(日)内各个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及该排放口计算时段(季或月)内排放量,再将各个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累加,获得计算时段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企业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为各计算时段排放量之和。 1、计算时段内各个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公式为: P=(C×Q×1/F ×T )×G × 1/1000 (1) 式中 P -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C -该排放口某污染物监测当日平均浓度(毫克/升) Q -该排放口监测当日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天) F -该排放口对应的监测当日生产负荷(%) T -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生产天数(天) G -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平均生产负荷(%) 2、计算时段内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式为:
nD =∑ P(i下标) (2) i=1
式中 D-计算时段内企业某污染物排放总量(千克) P(i下标)-计算时段内第i个排放口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n-企业排放口个数 3、计算企业废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可将一年内各计算时段排 放量累加,获得全年排放总量。 公式为:
k D(t下标)=∑ D(j下标) (3) j=1
式中D(t下标)-企业某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千克)k -计算时段数D(j下标) -第j次计算时段企业某污染物排放总量(千克)
二、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先计算监测时段(小时)内企业各个废气排放设备(如锅炉、炉窑等)污染物排放量,及该排放口计算时段(季或月)内排放量,再将各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累加,获得计算时段内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各监测时段该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计算时段内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公式为: P=(C×Q×1/F×T)×G ×1/10(6上标) (4) 式中 P -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C -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小时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 Q -该废气排放设备小时废气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F -该废气排放设备监测小时内生产负荷(%) T -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生产小时数(小时) G -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平均生产负荷(%) 如果一个废气排放设备有多个烟道,每个烟道设置了一个监测断面,则每个烟道的污染物排放量都按照公式(4)计算,该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为各烟道排放量之和。 2、计算时段内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式为:
nE=∑ P(i下标) i =1
式中 E-计算时段内企业某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千克) P(i下标) -计算时段内第i个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n -企业废气排放设备个数 3、计算企业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公式为:
kE(t下标) =∑ E(i下标) (5) j=1
式中 E(t下标) -企业某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千克) k -计算时段数 E(i下标) -第j次计算时段企业某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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