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4号)
关于发布2009年重点流域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质量状况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的要求,现发布《2009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2009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略) 2.2009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2:
2009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09年,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海口和三亚2个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占1.8%,大连、厦门等79个城市达到二级标准,占69.9%,太原、兰州等32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占28.3%.“十一五”以来,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主要污染物浓度稳中有降。 重点城市中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有海口、三亚、拉萨、湛江、北海等16个城市,占14.2%;达到二级标准的有苏州、无锡等83个城市,占73.4%;超过二级标准的有乌鲁木齐、遵义、金昌、攀枝花、太原等14个城市,占12.4%.与2008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占72.6%. 113个重点城市的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其中达到一级标准的城市有83个,占73.5%;达到二级标准的有30个,占26.5%.与2008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占49.6%. 重点城市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有海口和三亚2个城市,占1.8%,达到二级标准的有87个,占77.0%,超过二级标准的有兰州、西宁、枣庄、乌鲁木齐、济南、北京等24个城市,占21.2%.与2008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占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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