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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2013-09-24 11:48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特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

  第二条 创新计划主要实施对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有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的前期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创新计划重点面向水利行业,同时鼓励水利系统外的单位参加。

  第四条 创新计划所实施的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是部门选题,招标确定(A类);二是计划指导,单位申请,专家评议,择优确定(B类)。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为创新计划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专家委员会”),受国科司的委托全过程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国科司于上年十二月底以前发布A类项目的招标通知书和B类项目的申请指南。

  第八条 A类项目的投标标书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科司。

  第九条 B类项目应按其类别填写申请书,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等)初审并择优向国科司申报,部直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审后直接申报。

  四、项目的评审和选定

  第十条 A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 B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分类进行评议,通过综合分析,择优选项,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国科司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 创新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经费,并争取其它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为一次确定,分年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改装费、计算费、水电费,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购买资料费、会议费和研究报告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六、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被批准的项目,A类项目由中标单位根据评标意见与国科司签订合同;B类项目由承担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填写项目合同书,原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保证单位,汇总审定承担单位填写的合同书,报国科司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创新计划项目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科司提交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凡不按时送交报告的,暂停拨款;无特殊原因而不送交报告或发现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善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均停止资助,以至追回已拨经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创新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中间评估。

  第十九条 创新计划项目的论文、成果报告发表时,均应注明得到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 创新计划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应向国科司报送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提要和经费决算表,并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的鉴定、奖励等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属水利部和承担单位共有。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部水利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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