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4 11: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1995年12月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水政资[1995]493号),开始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以建立一支关系协调、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运行有力的专职执法队伍,并在部分省、流域机构确定了18个单位作为部联系点,先行开展此项工作,为全面铺开摸索经验。各地认真贯彻部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经过两年不断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的精神,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流域机构专职执法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流域机构全面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过规范化建设自下而上组建专职执法队伍。各流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机构改革开展此项工作,其所属承担执法任务的管理单位应于1999年底前完成此项任务。
二、各流域机构专职执法队伍名称统一定为:水利部×水利委员会(流域管理局)水政监察总队、××水利委员会直属××水政监察总队、××局直属××水政监察支队、××处(局)直属××水政监察大队,总队内部可以设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支队等内设机构。水政监察人员的编制在流域机构内部调剂解决,机构设立按机构管理权限报批。
三、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
各流域机构要按照以上总体目标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要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任免以及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等由流域机构统一负责。
四、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行政处置措施。根据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和逐步实现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原则,河道管理、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水文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执法检查权,应一并委托集中由水政监察队伍行使。水政监察队伍受委托也可行使相应的水行政管理职权。
五、搞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对促进流域机构依法行政,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流域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要使水政监察队伍的设置和人员安排与执法任务相适应,保证执法经费。
请各流域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按照《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水政资[1995]493号)、《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资监[1996]号)和1998年12月8日水行政执法工作部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于1999年4月底前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报部。
此项工作由部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批各流域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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