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4 11:3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水利部安排实施的研究水利发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的管理原则是,实行立项审查制、大型项目招标投标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
二、项目组织
第四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是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作为计划下达部门,负责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对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水利部各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部直属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单位实施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水利工作的需要和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拟开展研究的项目建议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部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体现以下原则:
1.围绕水利中心工作,突出对水利发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提倡多学科跨领域的联合。
2.注重成果的实用性,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和重大水利课题的解决提供科技支撑。
3.体现成果的创新性,既要提倡自主创新,同时也要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
4.重视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1),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经修改补充后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部审批立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预算数比项目建议书预算数大于10%的,需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国科司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依据批复的论证报告,组织专家通过招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或专题的承担单位(大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格式见附件2)及各专题合同书(合同书格式见附件3),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型项目必须集中国内外技术优势开展联合攻关,在项目合同书中要明确一定比例的科研任务由外单位承担,并签定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专题)承担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必要时,应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实施的领导和协调。
第十一条 项目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咨询、评估、验收等工作。
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职责:
1、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对项目的咨询意见;
2、参与项目及所属专题的论证工作;
3、参与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4、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
5、参与项目及所属专题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专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力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及时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报告(格式见附件4)。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专题)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科研攻关(专题)协议,并根据协议明确的权限,对项目的完成时间,成果质量,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项目完成后接受有关部门的验收和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国科司或国科司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对于执行不力的项目(专题),要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并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追查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国科司按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各专题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除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外,两年内不得承担新的重大科技项。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由水利部下达专项计划安排,同时积极向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申请经费,多方开辟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水利重大科技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合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期(分年度)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和项目实际执行计划进度,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部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项目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按照水利部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项目(专题),不得挪用、滞留。对发生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或专题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将停止拨款直至终止合同,并追究有关方面和项目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新材料配
方、样品(样机)制造技术、计算机软件、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项目委托单位进行成果封锁,应积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可由成果完成单位(可以专题为基本单位)依据水利部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等。水利部鼓励对项目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要创造条件支持成果完成人对项目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在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将所有成果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档。
六、附则第
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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