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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通知

2013-09-24 10:5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今年1月,我部发出《关于预防和妥善处理省际边界水事矛盾的通知》(水政资[199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省际边界水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提出了具体要求。各流域机构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主动协调边界水事纠纷,制订流域内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团结治水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今年上半年,个别地区仍发生了省际边界水事纠纷,有的还引发群众械斗及严重破坏水利工程的事件,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当前,党的十五大即将召开,全国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维护稳定事关大局。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水事纠纷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治水是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受国务院的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各流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省际边界水事纠纷。抓紧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流域内省际边界河道和跨省河道的治理规划和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将省际边界水事纠纷协调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对本地区边界水事纠纷的发生和预防、处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大对水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对于水事矛盾敏感地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疏导工作,特别是深入做好县、乡、村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防患于未然。纠纷双方要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加强沟通和协商,促进团结治水,保持社会稳定。

  三、各地行政机关对确需上报的省际边界水事纠纷事件,应根据水法的规定,分级管理,逐级报告,以维护各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我部及部属各流域机构依法受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省际水事纠纷事件。

  四、各地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流域省际水事协调工作规约的规定,贯彻上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意见。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约而引发边界水事纠纷的地方,有关地方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于依法调处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于调处不力或者管理不严的领导应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地方政府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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