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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2013-09-24 10:4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贯彻实施,我部从198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水利执法体系建设。仅用3年时间,全国就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执法网络,拥有了一支7万多人的水政监察队伍。几年来,这支执法队伍在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推进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组织征收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动水利事业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利执法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李鹏总理在1994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永利工作会议上明确指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制止不顾大局、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阻碍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行为。”陈俊生国务委员也指示:“水利执法要加强,执法要严,违法必究。”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决定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规范化建设,使水政监察成为一支集监督检查、许可审批、依法收费于一体,关系协调、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运行有力的专职执法队伍。

  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具体目标是: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

  三、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可通过调整和充实现有水政机构来形成;有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水政机构下设专职执法队伍,属事业性质。省、地、县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名称可分别定为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和水政监察大队。

  四、搞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对于加大水利执法力度、促进水利法制体系建设、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经部研究,拟采取以下措施:

  ⒈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水利部门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⒉将此项工作作为水利先进省评选的条件之一,进行认真考核。

  此项工作由部水政水资源司负责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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