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4 10:4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通[1996]7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水利部报国务院的《关于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取水许可制度是我国水法所确立的水的基本管理制度。我国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表水与地下水、农村与城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是我国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兼顾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李鹏总理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在水资源的规划、调度、取水许可登记方面要依法管理,不能各自为政,不能有土政策。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水事行为,管理水事活动。制止不顾大局、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而阻碍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行为”。当前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关键,是要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长期存在的水资源城乡分割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割管理的弊端,对水资源所有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二、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领导。当前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总的情况良好,截止1996年5月,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基本完成了取水许可登记、发证工作。但在一些城市和地区,由于水资源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致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阻力重重,少数地方出现了一些部门非法印发取水许可证,阻挠取水户领取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混乱现象。由此,我们的意见是,第一,请各级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一些不符合《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水资源管理文件进行认真清理。第二,对一些部门非法印制、发放的各类取水许可证,采取必要的行政与法律措施坚决废止。第三,要求政府各部门对涉及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发文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发文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总之,切实扭转“多龙管水”的局面,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的权威,保证1996年11月全面完成取水登记、发证任务。届时,我部与国务院法制局将对各地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及《通知》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所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农村与城市、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凡法规规定应征得城建、地矿等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对于目前尚未按国务院119号令开展取水许可管理又未设立水利管理机构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也可以考虑选择并授权具有较好管理能力的城建、地矿等部门审批这类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授权的具体范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被授权单位应按照省级政府批准的授权规定实施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服从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调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为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调控,统一协调江河流域内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行政区域之间的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水利部已对各流域机构实施取水许可的管理河段及其管理限额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大力支持流域机构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内已经发生的越权审批、发证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各流域机构在审批取水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水利部授权文件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征求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流域机构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规范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有关各大江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情况,也将列入国务院法制局、水利部检查的范围,作为各地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完成与否的考核指标之一。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国办通[1996]7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水政资[1995]43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部对各地贯彻执行《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这项工作应给予充分肯定。我国水资源十分紧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切实负起《水法》所赋予的责任。
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局应商有关部门,对涉及水资源管理的文件进行清理。各部门发文内容涉及水资源管理问题时,发文前须征求水利部的意见。对各地贯彻执行《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的问题,请国务院法制局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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