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6: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指职工宿舍。办公业务用房、设备购置、科研教育及生产生活配套设备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非经营性投资和自筹资金规模等。
第三条 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施工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实行项目建议书报批制度(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外)。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流域机构本级单位的项目由部审批,流域机构下属单位的项目,由流域机构根据部审批规模用途按隶属关系组织审批。其它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由部审批。
第五条 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部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六条 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流域机构下属单位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按隶属关系审批,其它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由部审批。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部审批。
第七条 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比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的估算投资大于10%,则该项目需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 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经部或流域机构立项审批的,由部或流域机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开工前审计,经审计后方可报批开工;经国家计委立项审批的,由国家审计署审计后方可报批开工。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需要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开工审计报告;
(三)年度投资计划的申请报告(含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申请投资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形象进度等)。文件编制要求按部规划计划规范化工作导则办理。
第十条 各流域机构和部直属各单位在每年8月份根据部的要求,编报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计划,部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报送国家计委。
第十一条 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后,按照国家确定我部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经部审定后,流域机构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由部下达给流域机构按项目进行规模管理。流域机构负责具体项目计划的下达、调整、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教育和其他规模管理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分别由部有关部门接基本建设程序,归口负责具体项目计划的下达、调整、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季报制度。每一季度10日前要及时将上一季度的计划执行情况报部。
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投资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工程量完成和形象进度、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三制”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投资效益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本办法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管理有关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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