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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做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2013-09-23 15:4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是加强水资源管理,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的前提,也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生态治理工作的基础。为有效指导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我部制订颁发了水利行业标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超采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标准的学习,全面领会标准的技术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抓紧部署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的技术要求,充分利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成果,并参考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确定的超采区,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对于严重超采区、大型供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超采严重的城市地区要率先划定,强化管理。

  对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应根据新情况进行比较复核。对批准时间超过5年,地下水状况变化比较大的,应重新划定。

  三、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和报批工作。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跨省区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并指导和监督流域内省区的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

  四、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工作要求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组织制订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开采控制总量,提出封井方案和地下水开采量消减计划,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告。

  对跨省区的地下水超采区,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分别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水利部统一公告。

  五、我部将对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组织检查,同时水利部网页开辟了《地下水超采区公告》专栏,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及时报水利部备案。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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