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如资质、业绩等)审查外,还必须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如项目经理)的能力(如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业绩等)审查外,还必须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勘测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有关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增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水平,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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