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由我部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认定、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甲级)审核等6项被确定为转变管理方式,应移交到中介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民函[2005]118号),由有关单位发起成立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已得到正式批准。经研究决定,现将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认定、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甲级)审核等5项原行政审批项目正式移交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归口管理,由我部授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审批的有关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及时转变管理方式,并将转变管理情况报送我部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请有关部门作好移交和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原《关于将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与审批工作由建设与管理司暂移交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的通知》(办建管[2004]57号)和《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5]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关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民函[2005]1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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