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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发水利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9-23 14:15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和政府廉政建设的重点。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有效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按照《意见》提出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政策界限和指导原则,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和政府廉政建设的重点,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提高认识,明确治理水利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水利部党组的要求,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公务、办事、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从政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不断推进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监管体系,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纠错机制,确保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治理商业贿赂要突出重点。水利系统各部门和单位要着力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具体是:

  (一)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中,重点治理承包商通过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评标专家提供回扣、提成、礼金等手段而中标以及分包商通过向承包商提供回扣、提成、礼金等手段而分包的行为;在服务招投标中,重点治理监理单位通过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供回扣、提成、礼金等手段而中标的行为;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重点治理供应商通过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供回扣、提成、礼金以及提供出国考察机会等手段而中标的行为;在工程款结算中,重点治理承包商通过向监理方提供回扣、提成、礼金、吃请等手段虚结工程量以及承包商通过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供礼金、旅游、吃请等手段而多结算工程款的行为。

  (二)在政府采购领域。

  在政府采购目录执行中,重点治理供应商通过向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单位)提供回扣、礼金等手段而使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有意逃避集中采购、将应该政府采购的项目改为直接从非政府采购供应商处采购的行为;在专家评审环节,重点治理采购人及评审专家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评标过程中,收受不法投标单位的“劳务费”、“介绍费”、“好处费”等各种名义的回扣,透露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标准等商业秘密致使政府采购过程缺乏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行为;在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中,重点治理供应商通过向采购人提供回扣、提供高级招待及其他报酬或服务,如出国旅游、提供装修等手段而中标的行为。

  (三)在资源开发领域。

  在水资源开发领域,有关开发商为获得水源工程、水电开发项目等资源开发权,通过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贵重物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手段,以达到将项目纳入有关规划、项目方案通过咨询评估、立项核准、取水许可被批准等行为。在河道采砂开发领域,从事采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贵重物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手段,要求在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中,将某些区域划定为可采区,非法取得采砂许可证,允许其在禁采区或禁采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行为。

  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由于不同部门和单位的问题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都有所不同,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注意调查研究,在摸清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并深刻剖析原因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商业贿赂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即使未列入上述重点领域但同样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也都要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各自的重点。对于本部门和单位所属机构中涉及产权交易、土地开发利用、医药购销等领域的活动,也要针对可能出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明确具体的治理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治理工作。

  三、强化督查,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水利系统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制定周密科学的自查方案,立即启动和推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经研究,从今年4月到12月,各部门和单位要集中对2003年以来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各级业务监管部门要按照 “行业指导监督,单位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能分工,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1、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原则上用1个半月的时间)。通过调查摸底弄清本部门和单位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等领域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2、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原则上用2个半月的时间)。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涉及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逐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等。

  3、对查找出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原则上用3个月的时间)。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4、切实抓好整改(原则上用2个月的时间)。各级业务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切实加以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可以选择一些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解剖麻雀”进行个案分析,对自查自纠工作的过程进行探索,总结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和整改措施,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强化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业务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对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较大的,要派出专人到现场督促解决,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要重点进行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另一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出资单位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要结合《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水办[2003]467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重点合同的跟踪审计和后续审计。

  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部门和单位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水利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四、严格执纪,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在抓好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相辅相成,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

  (一)认真排查,掌握线索。排查中,要注意掌握在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以及利用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研究确定查办的重点。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注意掌握人民群众、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反映、举报和投诉商业贿赂的有关问题,畅通并扩大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包括在自查中发现的、人民来信来访中举报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抓紧立案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审计,通过对营销费用合理性的审查,对资金使用效益、效率和效果的审查,加大对商业贿赂问题揭露和查处的力度。

  (二)严格执纪执法,查办大案要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干扰,对违法犯罪分子绝不手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对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的行为,绝不姑息。对因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进行追究。

  (三)把握政策界限,教育惩处结合。商业贿赂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公务活动和生产经营。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区分罪与非罪。要注意维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督促他们,合法合规经营;对大多数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使之明辨是非,自查自纠,树立正确的办事和经营理念,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对构成违纪违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要给与他们改正机会,可以免予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予以严惩。要采取措施,敦促有商业贿赂行为和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待问题,对态度积极且主动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五、健全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注意掌握了解并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的舆论监督。

  二是强化管理,完善制度。要通过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剖析,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坚持经济合同审签备案办法,加强经济合同审核和审计,完善单位内部控制机制,注重精神文明和廉政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

  三是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转变职能,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水行政执法活动;深化水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财经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国库金融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资金监管和协调机制;深化水利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加强对水利投资的监管,推行政务公开;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约束从政行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深化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保值增值,杜绝非法买卖、侵占和流失。

  六、加强领导,保证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治理工作能否落实,关键在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协调配合,狠抓落实,扎实推进。

  (一)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经研究,水利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部长汪恕诚同志任组长,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张印忠同志和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周英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厅、规计司、政法司、财经司、人教司、建管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审计室、廉政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和监督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部廉政办(联系电话:010-63202072,传真:010-63202070),承担日常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公布举报电话。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加强监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调查、了解和掌握水利系统商业贿赂问题的有关情况,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提出具体治理措施,指导面上的工作。各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及规律,认真分析其表现形式、产生环节、重点岗位和原因,并以此为基础,从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制定出适合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内容具体、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步骤严格、便于落实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关司局要按照业务职能和工作分工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注重实效,加强指导和监督。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的实施方案要报水利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各项工作和任务的落实。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共同抓好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

  水利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提出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推动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汇总报送等基础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于12 月底前报水利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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