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对水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公厅负责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分办和公文运转监督。主办司局应当明确专人配合办公厅做好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工作。
主办司局负责接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具体事项,并组织本司局从事水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并对部有关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部有关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接受驻部监察局依法实施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 办公厅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部内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转交主办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司局的,由主办司局会同其他有关司局办理。
办公厅当面接收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收文凭证。
第五条 主办司局应当将其承办的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在部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公示,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的免费索取和下载服务。
第六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司局草拟,经办公厅审签后,报送部领导签署,并加盖水利部印章:
(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撤回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有关水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的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应当加盖水利部印章。
第七条 下列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由主办司局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水利部行政许可专用章: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二)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
(三)水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水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四)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五)准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理水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水利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办公厅负责管理。
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其他司局的,主办司局应当将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有关司局会签。
办理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时,主办司局或者办公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采用会签的形式。
主办司局办理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后,应当送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和驻部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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