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5: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999年全国土地证书年检,要以依法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登记地位,讲求综合社会效益为指导,坚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做到“凭证管地、持证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三、范围、内容及时间要求
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全国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年检范围。
土地证书年检的内容:
1.查验本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
2.查验土地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等是否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3.查处土地证书年检范围内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
4.查处无证用地;
5.其他事项。
土地证书年检的时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1999年6月前完成土地证书年检的宣传部署和组织落实工作,并全面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2000年2月底前完成土地证书年检并进行成果汇总、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在土地证书年检期间,检查指导各地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并在2000年1月至2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3月底前完成全国汇总和工作总结。
四、组织实施
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地籍、土地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方法步骤
1.公告
土地证书年检由原颁发土地证书的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
(2)土地证书年检区的划分;
(3)土地证书年检的时间、地点、期限;
(4)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5)对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检的处罚;
(6)其他有关事项。
2.提交证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证书及有关证件、材料。
3.核对证书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用地者身份后,依据土地登记文件、图件等地籍资料,逐证核对,并按照一定顺序,分不同情况做好记录,并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栏。
4.实地勘察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相关土地登记文件、图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对宗地变化内容及原因、依据、问题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实地核查情况”栏。
5.加盖印章
经核对证书和实地勘察后,由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证书查验情况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和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内填写土地证书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并由土地登记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1)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相符并与实际用地情况一致的,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合格”。
(2)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用地情况不一致的,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填写“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有关问题待处理”。待土地权利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后,补填“土地证书年检合格”。
已查验的土地证书应在地籍图(复印件)上逐宗标记,以防遗漏。
6.案件移交
经土地证书年检查验出的土地违法案件,地籍部门应及时汇总,并以书面的形式交由土地监察部门处理。地籍部门应将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违法用地处理情意”栏内。
7.成果汇总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逐级统计、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证书年检成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①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②土地证书年检及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
③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④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
⑤对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及建议。
(2)土地证书年检汇总表(盘)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证书年检手续,限期内仍不补办的,可报经政府批准,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2.土地权利人未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或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改变用途、商品房出售、房改房过户等交易行为,不得办理有关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
3.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进行查处后,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2)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权利人必须依法处理并补办有关用地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后,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3)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并已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可直接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按(2)、(3)条转让的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和《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的有关规定,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通报当地税务部门。
4.土地权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土地权利人在完备有关法律程序后,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按综合用途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土地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规定按综合用途中的单一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属于土地权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在土地证书年检期间,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中的变更土地登记,不进行土地证书年检。但应将变更土地登记后的情况直接填写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以便统计、汇总。
6.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土地证书错登、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更正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7.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土地使用权变更而未及时进行地籍图变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地籍图进行修测和补测,以保持地籍图的现势性。
8.土地证书年检中发现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案件,依据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9.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可暂缓土地证书年检。但应将土地登记的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并在备注栏进行注记。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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