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09: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全面了解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掌握城镇各类土地用途和数量,加强对城镇土地的管理,集约利用城镇土地,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逐级汇总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要求
汇总内容为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县(市、区)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已开展变更地籍调查的县(市、区),汇总最新的变更调查数据。
汇总结果以县(市、区)为基本汇总单位。包含多个建制镇的县(市、区)应将各建制镇的数据统一汇总作为县(市、区)的汇总数据。
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数据汇总的要求和方法,在辖区内全面开展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类汇总和统计工作,填写《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见附件)。
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结合城镇地籍调查结果,编写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
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早组织做好人员培训、资料收集、落实经费等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分类面积进行审核和汇总,确认无误后上报地(市)。各地(市)按照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审核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省级汇总成果上报部地籍管理司。
上报成果
省级及地(市)级《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和电子文档(采用MicrosoftExcel格式)
省(区、市)级汇总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MicrosoftWord格式)
附件: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略)
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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