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2 17: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尽快开展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经研究,定于2005年7月18日22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本次均可申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本次只受理勘查、设计、施工甲级资质申请。
三、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甲级资质的重新核定以及新申报监理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通知。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级和丙级资质申请以及原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的重新核定,受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
五、申请材料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A楼427房间(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联系电话:010-6655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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