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
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四、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
五、发证机关应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安全评价业绩: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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