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开展柴油加油站(点)安全评价,促进柴油加油站(点)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柴油加油站(点)的安全评价。
第三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柴油加油站(点),在接受安全评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文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或上岗资格证书。
(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七)油罐合格证明材料(若有)。
(八)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若有)。
(九)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若有)。
第四条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具体为: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安全评价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根据柴油加油站(点)的委托,索取本细则第三条所列资料文件的复印件。
2.与柴油加油站(点)签定安全评价合同
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柴油加油站(点)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二)现场检查和评价
1.查验柴油加油站(点)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2.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3.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柴油加油站(点)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
4.提出安全管理和技术对策措施和建议。
5.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并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
6.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条 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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