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加油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加油站[包括公路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岸基站)]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橇装式加油站、农业加油点和流动加油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
《重大危险源辩识》 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237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4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SB/T10390
《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 AQ3001
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
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
3.1.3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3.2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2.1 应提供的检查资料:
a)安全评价委托书;
b)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c)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d)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新、改、扩建加油站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f)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g)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h)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i)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j)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水上加油站还需提供海事、渔业等部门占用水域批准文件和船检部门出具的船检证书。
3.2.2 被评价单位的周围环境图、平面布置图。
3.2.3 设备、设施相关登记、检测等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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