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管理
政府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扶持和推动评价机构发展;二是认真审查,严格安全评价资质准入;三是加强监管,注重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后的又一安全大法,它不仅为矿山安全整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还明确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全评价导则》等法规、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精神,强调安全评价机构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获得从业资格的要求,对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这些规定是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根本保证,也符合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在规律。安监总局还陆续颁发了有关规章和标准,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时规定》、《炼铁安全规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等。这些规章、标准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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