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物和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一)关于地下建筑物用地的登记
具体界定办法可参照物权法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路线路用地的土地登记
我国开展土地登记初期明确规定公路只登记造册而不予发证。主要考虑了三方面的原因:1)公路的使用者并不固定,权利人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确定;2)公路大部分是由国家作为公益事业进行的投资和维护,公路本身没有赢利,不会与其他使用者产生经济方面的纠纷;3)我国法律使用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但是,使用权的权益并没有界定,如果发证后持证人按照一般使用者权益限制使用者使用,法律上没有明确制止的规定。因此,采取了只登记造册不发证的做法。但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修筑公路投资主体多样,有些路段的使用限定了范围,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如有限股份公司投资修建的收费高速公路。
公路线路登记所需要的地籍调查资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如果资料不全或者不能满足登记需要的,可以请申请登记发证的单位提供符合地籍调查标准的图件资料或组织专业队伍重新进行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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