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外语学习网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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