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的思考与探究
一、我国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现状
98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形成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的标准体系和科学地位;基本形成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实现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和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评价。但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如下不足。
1.安全意识淡薄。企业领导长期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充分重视,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加上大部分工人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相应的也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谈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而造成的。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二是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有关建筑业的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少的缺陷,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4.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有深度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二、安全事故造成多方面的损失
1.个人和家庭的损失。事故灾害最直接的损失就是人员的伤亡。一方面,受灾人暂时的或永久的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面,作为家庭的主要收人来源,这些人的伤亡将导致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有时还需要社会的经济援助。
2.企业的损失。从直接角度看,工程事故造成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企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非自由财产的损毁,客观上带来企业生产额的减少。损失的来源主要有:支付伤残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定治疗或修养期间的工资;新员工适应工作环境造成工作效率下降所产生的潜在损失;企业的声誉损害,使企业已占领的一部分市场丧失所造成的损失。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