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3)
(四)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第三方面)
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4种)
1.噪声及噪声聋
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噪声可分为三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生产性噪声对听觉器官、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
2.振动及振动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
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3.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
(1)非电离辐射
①射频辐射。(高频或微波作业等)
②红外线。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③紫外线。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等。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
④激光。激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的。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的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
(2)电离辐射。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等共11种。
4.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高温高湿;其他异常气象条件指低温作业、低气压作业等。
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以下3种:
中暑
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
高原病(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
(五)职业性致癌因素和职业癌(法定职业病第四方面)
1.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肿瘤的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引起职业癌的物质称为职业性致癌物。
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
(1)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等。
(2)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但尚未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
(3)潜在致癌物。这类物质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有致癌性,如钴、锌、铅。
2.职业癌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铬酸盐等8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六)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第五方面)(就3种)
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七)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法定职业病第六方面)
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等)、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棉尘病等均列入职业病目录。
(八)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未列入《职业病目录》)
概念: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
如:搬运工、长途汽车司机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等。
(九)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未列入《职业病目录》)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所致。
如: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作业。
许多毒物、物理性因素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可对女工健康造成危害,常见的有:铅、汞、强烈噪声、全身振动、电离辐射、低温和重体力劳动等。详见教材P153.